摘要: 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白洋淀生态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白洋淀生态保护,维护白洋淀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 河 ...
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白洋淀生态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白洋淀生态保护,维护白洋淀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 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白洋淀是河北省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的水域、滩涂、堤岸、野生动植物、界标、水利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 第二条 严禁在保护区内从事毁坏芦苇、采挖芦根,偷采、毁坏荷花、荷叶,狩猎、采集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三条 严禁在保护区内围垦河道、围河造地、毁苇造地擅自改变湿地土地性质、用途。 第四条 严禁在白洋淀区域内毁淀造田、围堤围埝 、毁堤建房等行为,不准在保护区内河道、苇田种植树木、粮食作物、蔬菜等。 第五条 严禁在保护区内违法承包、抢占白洋淀水面、滩涂、堤岸、河床和水利工程设施 。 第六条 白洋淀内航道、白洋淀新大桥及堤防两侧、村庄周边是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必须加大保护力度,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捐赠等形式参与白洋淀保护。在县政府统一规划下通过种植荷花、芦苇等水生植物对重点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县政府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严厉打击破坏白洋淀湿地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12—5353228、5351314。 第十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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