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新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安新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凡有下列违法 ...
安新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安新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凡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利用微信、微博、QQ群、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编造险情和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隔离、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趁疫情扰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控物资和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救护车、运输防控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打击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打击单位或个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厉打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严查电动三轮车不遵守政府通告要求,非法上路载客营运;对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新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
安新县县域内有27万亩农田和淀区可利用水面,都市农业为我